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,此词条收录于04/17,仅供参考
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,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条例。
1998年9月25日,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经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。同年10月25日,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颁布实施。2016年5月26日,民政部就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
2022年9月21日,按照《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、上海、海南、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》,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,在天津、海南、重庆暂时调整实施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第二条规定。